是否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考核,成为基金代销机构的重要职责。
3月2日,证监会新疆监管局披露了关于对乌鲁木齐银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提及,乌鲁木齐银行存在多项违规情况,包括未按规定向当地证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任职备案材料,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问题。
尤其是后者,因此而处罚一家城商银行,在业内委实并不多见。
涉多项基金代销违规行为
新疆证监局的决定显示,乌鲁木齐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向新疆证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任职备案材料,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向新疆证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违反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换领,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决定还要求,乌鲁木齐银行应高度重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新疆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关注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乌鲁木齐银行此次的违规中,包括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后者是比较少见的违规行为。
此前监管部门曾多次强调,公募基金行业“长周期考核”改革,不仅涉及基金公司,也涉及基金销售机构。
在证监会去年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提及,“督促基金销售机构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加大对保有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
此次处分,也是对上述行动方案具体要求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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