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石英表面产品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

来源:白宫 (White House) | 时间:2026-08-01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公告 1. 2026 年 5 月 18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向总统转交了一份报告(ITC 报告),内容涉及其根据经修订的 1974 年贸易法(《贸易法》)(19 U.S.C. 2252) 第 202 条对 [...] 的进口进行的调查。 《针对石英表面产品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首先出现在白宫。
总统行动
促进对竞争的积极调整
来自石英表面产品的进口
公告
2026 年 7 月 31 日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致辞
公告
1. 2026 年 5 月 18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向总统提交了一份报告(ITC 报告),内容涉及其根据 1974 年贸易法(经修订)(贸易法)(19 U.S.C. 2252)第 202 条对进口石英表面产品(QSP)进行调查的报告(ITC 报告),这些产品可归入美国统一关税表(HTSUS)的副标题中。 6810.99.0020、6810.99.0040 和 7020.00.6000。
2. ITC 根据《贸易法》(19 U.S.C. 2252(b)) 第 202(b) 条作出肯定性裁决,认为美国进口 QSP 的数量如此增加,对生产类似产品或与进口产品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3. 根据《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实施法》(USMCA 实施法)(19 U.S.C. 4551(a))第 301(a) 条,ITC 对于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是否在进口总额中占很大份额以及对进口造成的严重损害是否有重大影响,做出了负面调查结果。
4. 根据实施美国加入的某些自由贸易协定的法规,ITC 进一步发现,进口的 QSP 是澳大利亚、多米尼加共和国-中美洲-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各成员国(即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CAFTA-DR 国家)以及哥伦比亚、约旦、韩国、巴拿马、秘鲁和新加坡均不是严重伤害或严重伤害威胁的主要原因。
5. 此外,根据 1984 年《贸易和关税法》第 403 条(公法 98-573、98 Stat. 2948、3016 (1984))(19 U.S.C. 2112 注),ITC 认为,进口对生产类似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并不是由于减少或取消《关税法》规定的任何关税而造成的。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 ITC 还认为,根据《加勒比海盆地经济复苏法案》(CBERA)(公法 98-67、97 Stat. 369 (1983))(19 U.S.C. 2703(e))第 213(e) 条,进口对生产类似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并不是由于加勒比海盆地 CBERA 条款规定的免税待遇造成的。主动贸易计划或普遍优惠制计划。
6. 对严重损害投赞成票的ITC委员向总统转达了他们个人的结论,即所考虑的每项建议都将解决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并且最有效地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做出积极调整的努力。
7. 2026 年 6 月 2 日,美国贸易代表(贸易代表)根据《贸易法》第 203(a)(5) 条 (19 U.S.C. 2253(a)(5)) 要求 ITC 提供更多信息。 2026 年 7 月 2 日,ITC 做出回应,指出了不可预见的事态发展,导致美国 QSP 进口数量增加,成为造成严重伤害的主要原因(ITC 补充报告)。 ITC补充报告还指出,除其他外,除澳大利亚、加拿大、CAFTA-DR国家、哥伦比亚、以色列、约旦、韩国、墨西哥、巴拿马、秘鲁、新加坡和CBERA受益国之外的所有国家的QSP进口增加是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8. 根据《贸易法》(19 U.S.C. 2253) 第 203 条,并考虑《贸易法》(19 U.S.C. 2253(a)(2)) 第 203(a)(2) 条规定的考虑因素、ITC 报告和 ITC 补充报告,我确定采取第 19 条所述类型的行动是适当且可行的。 《贸易法》第 203(a)(3) 条 (19 U.S.C. 2253(a)(3))(保障措施)涉及 ITC 机构通知中所述的 QSP,90 Fed.注册。 55165(2025 年 12 月 1 日),列于本公告附件注释 41 的第 (a) 项中,可在 HTSUS 中分类为子标题 6810.99.0020、6810.99.0040 和 7020.00.6000。
9. 具体而言,我认为对本公告第 8 段所述的 QSP 进口采取关税配额形式的保障措施是适当且可行的,为期 4 年,每年增加配额内数量,并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在第二年、第三年和第四年降低适用于数量以内和超过这些数量的货物的税率。
十、保障措施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进口,本公告第11至14段规定的情况除外。
11.本公告规定的保障措施不适用于本公告附件注41第(c)款所列发展中国家的任何产品的进口,只要该国家在最近代表性时期的进口量中占该产品进口总额的份额不超过3%,但进口份额低于3%的所有此类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合计占该产品进口总额的比例不超过9%。产品。如果作为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的发展中国家进口本公告第 8 段所述产品的激增,导致从该发展中国家进口的该产品超过本段所述的任一阈值,则应修改该行动以适用于该国家的此类产品,如本公告中进一步所述。
12. 根据 USMCA 实施法 (19 U.S.C. 4552(a)) 第 302(a) 条,在考虑 ITC 报告和 ITC 补充报告并考虑贸易法 (19 U.S.C. 2253(a)(2)) 第 203(a)(2) 条规定的考虑因素后,我确定进口的 QSP 是加拿大产品单独考虑时,墨西哥在进口总额中所占份额并不大,对 ITC 认定的严重损害也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根据《USMCA 实施法》(19 U.S.C. 4552(b)) 第 302(b) 条,我将加拿大或墨西哥产品的 QSP 排除在本公告中根据《贸易法》(19 U.S.C. 2253) 第 203 条采取的行动之外。
13. 在考虑 ITC 报告和 ITC 补充报告并考虑《贸易法》(19 U.S.C. 2253(a)(2))第 203(a)(2) 条规定的考虑因素后,我还对以下贸易伙伴的 QSP 做出以下决定:
(a) 我确定进口澳大利亚产品的 QSP 并不是 ITC 认定的严重损害的主要原因。我决定,根据《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第 331(b) 条(公法 108-286、118 Stat. 919、949 (2004))(19 U.S.C. 3805 注),澳大利亚产品的此类进口产品应排除在本公告所采取的行动之外。
(b) 鉴于 ITC 的调查结果是,每个 CAFTA-DR 国家的 QSP 进口不会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伤害威胁,我决定,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中美洲-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第 331(b) 条,每个 CAFTA-DR 国家的此类进口产品应排除在本公告采取的行动之外。
[正文过长,已截取前部进行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