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根据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对 60 个经济体的法案、政策和实践进行调查,涉及各经济体未能实施和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

来源:白宫 (White House) | 时间:2026-07-24
给美国贸易代表的备忘录主题:美国根据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对 60 个经济体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涉及每个经济体未能实施和有效执行禁止进口由 [...] 生产的商品。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涉及 60 个经济体未能实施和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政策和实践,该法案首先出现在白宫。
总统行动
美国根据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对 60 个经济体的法案、政策和实践进行调查,涉及各经济体未能实施和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
总统备忘录
2026 年 7 月 23 日
美国贸易代表备忘录
主题:美国根据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对 60 个经济体的行为、政策和实践进行调查,涉及每个经济体未能实施和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
2026 年 3 月 12 日,美国贸易代表(贸易代表)根据经修订的 1974 年《贸易法》(19 U.S.C. 2411)第 301 条(第 301 条)对 60 个经济体的行为、政策和做法发起调查,以审查接受这些调查的任何经济体是否未能禁止或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通过强迫劳动和失败是否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是否给美国商业带来负担或限制。 91 美联储。注册。 12884(启动第 301 条调查)。接受这些调查的经济体是:
1.阿尔及利亚
2. 安哥拉
3. 阿根廷
4.澳大利亚
5.巴哈马
6.巴林
7. 孟加拉国
8.巴西
9.柬埔寨
10.加拿大
11.智利
12.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13.哥伦比亚
14.哥斯达黎加
15. 多米尼加共和国
16.厄瓜多尔
17. 埃及
18. 萨尔瓦多
19. 欧盟
20.危地马拉
21.圭亚那
22.洪都拉斯
23. 中国香港
24. 印度
25.印度尼西亚
26.伊拉克
27. 以色列
28. 日本
29.乔丹
30.哈萨克斯坦
31.科威特
32.利比亚
33. 马来西亚
34.墨西哥
35. 摩洛哥
36.新西兰
37. 尼加拉瓜
38.尼日利亚
39.挪威
40.阿曼
41.巴基斯坦
42.秘鲁
43. 菲律宾
44.卡塔尔
45.俄罗斯
46.沙特阿拉伯
47. 新加坡
48.南非
49. 韩国
50.斯里兰卡
51.瑞士
52.台湾
53. 泰国
5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55. 土耳其
56.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7. 英国
58. 乌拉圭
59.委内瑞拉
60.越南
2026 年 6 月 2 日,贸易代表裁定这些经济体的行为、政策和做法不合理,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因此可根据第 301(b)(1) 节 (19 U.S.C. 2411(b)(1)) 提起诉讼(裁定通知:2026-11296;91 Fed.Reg.34272) (决定通知)。
作为这些决定的结果,贸易代表提议在每项调查中确定根据第 301 条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消除可采取行动、政策和做法,包括对每个被调查经济体的所有商品征收从价关税,并对某些商品实行豁免。为了消除每项调查中的可采取行动、政策和做法,贸易代表提议征收 301 条款关税。贸易代表提议对以下经济体的商品征收 10% 从价关税: 实施强迫劳动进口禁令但尚未有效执行(加拿大、厄瓜多尔、欧盟、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巴基斯坦);已在各自的互惠贸易协定中作出有关禁止强迫劳工进口的承诺(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台湾);或实施部分制度以防止某些强迫劳动产品的进口(英国)。对于未能实施强迫劳工进口禁令的所有其他经济体,贸易代表
经认定可根据第 301 条提起诉讼,贸易代表提议按 301 条征收 12.5% 从价关税。此外,贸易代表提议建立纺织品机制,允许一定数量的服装和纺织品进口以零301关税税率进入美国。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USTR) 邀请感兴趣的人士对这些拟议行动发表评论,并于 2026 年 7 月 7 日、8 日和 9 日召开公开听证会。USTR 在听证会上收到了 100 多名证人的 1,600 多份书面评论和证词。
贸易代表向我通报了对每项调查中拟议行动的重要评论的实质内容,并向我提供了有关适当行动的建议,包括各种税率的关税、某些产品的豁免以及某些经济体特定类型产品的关税配额(TRQ)。例如,贸易代表告诉我,在考虑收到的评论和证词后,某些产品可以免除与调查相关的关税,包括因为美国经济的需要,或者基于对产品征收关税将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消除上述调查中发现可采取行动的经济体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这些豁免包括 (a) 如果征收拟议的额外关税可能导致国内供应中断的原材料; (b) 如果征收拟议的额外关税,可能会造成整体经济混乱的产品; (c) 无法在美国种植或生产足够数量或以合理价格或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产品;
(d) 如果免除这些关税,将鼓励已就强迫劳工进口禁令向美国作出承诺的经济体履行这些承诺或颁布并有效执行强迫劳工进口禁令; (e) 这些关税可能不会对消除上述调查中发现可采取行动的经济体的行为、政策和做法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物品。
贸易代表还建议我,对于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或台湾的商品,扣除最惠国 (MFN) 关税后的第 301 条关税将符合其各自的互惠贸易协定或类似安排,并且适合鼓励这些经济体履行有关强迫劳动进口禁令的承诺或颁布或有效执行此类禁令。
此外,贸易代表建议我,根据收到的评论和证词,对某些纺织品和服装商品设立关税配额是适当的,作为鼓励贸易伙伴进口美国棉花和纺织品的一种手段,以减少这些伙伴对其他来源投入的依赖,这些来源更有可能包含强迫劳动投入。此类关税配额与对这些贸易伙伴的其他产品征收的其他关税相结合,适合消除根据第 301 条对这些贸易伙伴采取的可采取行动的行为、政策或做法。贸易代表还告诉我,目前建立这些关税配额尚不可行,但到 2026 年 9 月 1 日,建立这些关税配额将是可行的。
最后,贸易代表告诉我,在这些调查中与某些经济体进行磋商并发布决定通知后,其他经济体已经实施了强迫劳动进口禁令(柬埔寨、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或在互惠贸易协定中做出了关于禁止强迫劳动进口的承诺(约旦)。由于这些行动,贸易代表建议我对这些经济体的商品征收 10% 的关税,以进一步鼓励这些经济体有效执行此类禁令,就约旦而言,颁布并有效执行
[正文过长,已截取前部进行翻译]